中国氮化铬铁行业标准YB/T 5140—93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1日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中作为氮(铬)加入剂用的氮化铬铁。
技术要求
1.1 牌号和化学成分
1.I.1氮化铬铁按冶炼方法和碳含量的不同,分为六个牌号;其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牌 号 |
化 学 成 分 |
Cr |
N |
C |
Si |
P |
S |
不小于 |
不大于 |
FeNCr3-A |
60.0 |
3.0 |
0.03 |
1.5 |
0.03 |
0.04 |
FeNCr3-B |
5.0 |
0.03 |
2.5 |
FeNCr6-A |
3.0 |
0.06 |
1.5 |
FeNCr6-B |
5.0 |
0.06 |
2.5 |
FeNCr10-A |
3.0 |
0.10 |
1.5 |
FeNCr10-B |
5.0 |
0.10 |
2.5 |
注:① A类适用于渗氮后的重熔产品,其含氮量,不包括吸附氮量
②B类适用于固态渗氮合金。
③每炉必须测定铬、硅、氮、碳、磷、硫含量。
④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给硅含量不大于3.0%的B类产品。
1.1.2 需方对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1.2 物理状态
1.2.I 氮化铬铁的内部及表面不得带有显著的非金属夹杂物。固态渗氮合金的表面及内部不得有明显的熔
融状态。
1.2.2 氮化铬铁应呈块状交贷,每块重不得大于15k g,尺寸小于10mm x10mm氮化铬铁块的数量不得超过
总重量的10%。
2 试验方法
2.1 取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按GB 4010-83《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有关铬铁的规定进行。
2.2 制样
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制取按GB 4332-84《铁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制取法》进行。
2.3 化学分析
氮化铬铁的化学分析方法按GB 5687.1—5687.4—85《铬铁化学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 检验规则
3.I 质量检查和验收
产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GB 3650-83《铁合金验收、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要求。
3.2 组批
氮化铬 铁以一炉作为一批交货,不足100kg的余量,可与同牌号,但含氮量偏差不大于±0.5%的氮化镕铁
合批交贷。
4 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产品的包装、储运、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3650—83的要求。
编者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铁合金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舒莉、刘万吉、王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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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化铬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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