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铁合金网》2014-8-7:经济统筹部长凯鲁.丹绒(Chairul Tanjung)称,有关煤炭和矿物开采的2009年第4号法令的实施,对我国出口业绩提供积极的影响。政府估计若全部矿产企业都已拥有矿物精炼和加工厂(冶炼厂)的话,则我国出口额每年将达到50至60亿美元。
日前他在雅加达称,“如果我国出口每年达50至60亿美元,那么我国贸易平衡就不至于出现逆差了。这意味着经常帐赤字将下降。”
众所周知,作为替代关于矿业主要条款的1967年第11号法令的有关煤炭和矿物开采的2009年第4号法令的实施,要求矿物企业必须对所获的矿石实施下游化过程。
原因是,我国矿业所获的矿石产品总是输往国外,以便进一步的加工。也就是由于这种情况,促使我国政府对上述矿物产品在还未加以出口前拟订其接续步骤。特别是涉及在我国运营的矿物企业有义务兴建冶炼厂。
随着上述矿物增值的提高,矿物工业及其周边的活动将增长,若与仅出售原料来比较的话,精炼处理将提高矿产品的售价至60倍甚至100倍。
凯鲁解释说,目前政府正进行谈判或与所有的采矿企业重新谈判。
他坦承,在进行重新谈判时,有的采矿企业与政府取得一致,然而也有采矿企业不一致的,例如Newmont Nusa Tenggara公司。
他说,政府将以最终目标持续进行谈判,即采矿企业同意兴建冶炼厂。“对政府来说,还有3年的时间来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