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恢复试行丰枯电价的
通知__黔价格〔2012〕131号
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贵州电网公司,各供电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确保实现全年经济增长目标,根据我省电力生产供应形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恢复试行丰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丰水期(6月1日用电起)开始,对贵州省电网供电区域内受电变压器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恢复试行丰枯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贵州省电网丰枯电价实施办法(试行)》(附后)的规定执行。
二、丰枯电价政策暂恢复试行一个完整丰枯周期,即今年6月1日至明年5月31日止。届时视省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电力生产供应形势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试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供电局要充分认识恢复试行丰枯电价政策对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使丰枯电价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供电局要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1、《贵州省电网丰枯电价实施办法(试行)》
2、贵州电网丰枯电价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
贵州省电网丰枯电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贵州电力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丰枯电价总的原则是:在电价总水平不变、总体上不增加电网及用户负担的基础上,确定各季节的价格;通过合理确定丰枯季节、浮动幅度,促进用户合理用电。
第三条 丰枯电价实施范围:
(一)贵州省电网供电区域内受电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用户。
(二)直购电试点单位、中小化肥生产企业和电气化铁路用户暂不参与试行丰、枯电价。
第四条 丰枯季节划分:
丰水期:6-10月份;
枯水期:1-4月份、12月份;
平水期:5月份和11月份。
第五条 计算丰枯电价的基准销售电价为国家规定贵州电网目录电价中的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以及随电费加收的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实行丰枯电价。
第六条 丰枯电价的确定:
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15%,平水期电价按基准价格执行。
第七条 电费计算:
总电费=按规定计算的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八条 丰枯电价随基准电价的变化而调整。
第九条 两部制电价用户以实行丰枯浮动后的电度电价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为基础,按国家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十条 建立丰枯电价校核机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丰枯电价的执行情况,提出调整丰枯电价办法的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二:贵州电网丰枯电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