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黔06破3号
2023年7月6日,本院根据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截至2023年9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确认的债务总额为34,954,978.58元,但资产价值仅为11,403,983.07元,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管理人以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债权人也未提出重整的申请,故申请宣告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根据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可以确认其已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应予以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8日裁定宣告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黔06破3号之一
2023年7月6日,本院根据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管理人已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处置。目前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事务已基本完结,本案可予以终结。管理人按照职责要求继续开展后续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裁定终结贵州省铜仁市阳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供稿: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