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明确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3日
来源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文明确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登记发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登记发证矿种以外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的矿业权登记发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登记发证矿种以外的非金属矿产的矿业权登记发证。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矿业权登记发证事项按职责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审查通过后自行配号盖章发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的,不得再行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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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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