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5日
来源于:中国矿业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示,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已按财政出资比例进行评估并缴清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属于已完成有偿处置,不需再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资源储量属于未有偿处置,动用时应参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中关于新增资源储量的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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