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铁合金网》2011-6-9:第一章 崇阳钒业协会建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钒行业诚信建设,促进钒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实际,制订《崇阳县钒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在崇阳钒行业从事钒产品生产、经营、钒设备制造、采购销售以及其他与钒业相关的科研、检测鉴定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凡是从事钒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承认并加入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如有违反,可在《公约》的框架内协调解决。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利益,促进钒产业的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第五条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维护产业政策,推进科技进步,推动技术创新;改进生产经营方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完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措施,促进生产流通的现代化。
第七条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提倡企业之间、会员之间互相尊重,互利协作,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联合;切实维护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和行业形象。
第八条鼓励、支持企业间开展合法、有序、公平竞争,反对和抵制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行业行为
第九条按照国家关于环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条在生产和经营中,鼓励采取适度集中、科学规划、统一标识、连锁经营、明码标价等方式,便于经营管理、经济运行和合理竞争。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一条《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回收率,不随意弃丢钒资源。
(三)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员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六)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七)《公约》成员单位在自行主持招标、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八)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九)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非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钒业协会作用,共同营造有利于政策法规、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共同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协会应本着“自我约束、民主协商、互相监督、协调一致”的原则,加强对会员和本《公约》成员方权益的保护和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崇阳县钒业协会及各成员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自觉遵守并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本《公约》成员方的权益在受到其他非成员方侵害时,可以向崇阳县钒业协会申诉并请求帮助,被请求方有义务通过积极工作帮助协调。
第十六条非本《公约》成员方的从事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求崇阳县钒业协会给予帮助和指导,但处理中不受本《公约》保护和限制。
第十七条成员各方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由崇阳县钒业协会会员大会推荐产生“崇阳县钒业协会自律协调督导组”的组成成员,协调督导组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每年进行一次《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总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度表彰并在行业内通报表扬。具体可授予诚信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二十条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等方式,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适时进行行业谴责,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参加成员单位和个人如有严重违规违约,要取消参加公约的权利,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崇阳县钒业协会会员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崇阳县钒业协会秘书处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和有关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提议。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经崇阳县钒业协会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公约》执行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公约》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崇阳县境内从事钒行业生产经营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如自觉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可申请加入本《公约》,在经崇阳县钒业协会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表决同意后成为正式成员单位;本《公约》成员单位有退出本《公约》的自由,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崇阳县钒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由崇阳县钒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