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砂矿经选矿富集获得的钛铁矿精矿,供提取金属钛和氧化物以及生产钛铁合金等用。
1 技术要求
1.1 钛铁矿(砂矿)精矿分类及化学成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以干矿品位计算)。
1.1.1 生产人造金红石、钛铁合金、高钛渣、电焊条等用(见表1)。
1.1.2 生产钛白粉等用(见表2)
1.1.3 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1.2 产品必须洁净,干燥、不得混入外来杂物。
表 1 %
品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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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O2不小于
|
杂质含量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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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M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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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一级
|
一类
|
52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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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
|
二类
|
50
|
0.5
|
0.025
|
二级
|
50
|
0.5
|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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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49
|
0.6
|
0.040
|
四级
|
49
|
0.6
|
0.050
|
五级
|
4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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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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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含铁金红石的钛精矿中TiO2不小于57%,(CaO+MgO)不大于0.6%,P不大于0.045%的产品作为一级品。
表 2 %
品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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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O2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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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含量不大于
|
杂质含量不大于
|
P
|
Fe2O3
|
一级
|
一类
|
50
|
0.02
|
10
|
二类
|
50
|
0.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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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一类
|
49
|
0.02
|
10
|
二类
|
49
|
0.02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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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精矿中TiO2含量不小于52%,P不大于0.025%,Fe2O3不大于10%的产品作为一级品。
2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2.1 产品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YB 878-76《钛铁矿(砂矿)精矿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2.2 采用逐包解包插管法取样,将试样混匀并缩分至100g左右。
2.3 同一品级精矿为一批,分批供应,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2.4 需方对产品质量如有异议时,可在产品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商定,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在需方共同取样,重新判定质量。
2.5 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3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3.1 精矿产品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5689-85(冶金矿产品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一般规定)。